宋律师
4006686166
浙江杭州
宋律师,刑事会见律师,现执业于 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重伤司法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
一、颅脑、脊髓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植物生存状态。
b)四肢瘫。
c)偏瘫、截瘫,伴大便、小便失禁。
d)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。
e)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
2 、重伤二级
a)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.0cm2以上。
b)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。
c)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,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,须手术治疗。
d)颅底骨折,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。
e)颅底骨折,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。
f)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g)脑挫伤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h)颅内出血,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。
i)外伤性脑梗死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j)外伤性脑脓肿。
k)外伤性脑动脉瘤,须手术治疗。
l)外伤性迟发性癫痫。
m)外伤性脑积水,须手术治疗。
n)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。
o)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。
p)外伤性尿崩症。
q)单肢瘫。
r)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。
二、面部、耳廓损伤
1 重伤一级
a)容貌毁损。
2 重伤二级
a)面部条状瘢痕,单条长度10.0cm以上,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.0cm以上。
b)面部块状瘢痕,单块面积6.0cm2以上,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.0cm2以上。
c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达面部30%。
d)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。
e)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/2以上。
f)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。
g)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。
h)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.5cm以上。
i)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。
j)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%以上。
k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%以上。
l)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。
m)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。
n)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。
o)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。
p)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,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。
q)容貌毁损。
三、听器听力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双耳听力障碍。
2 、重伤二级
a)一耳听力障碍。
b)一耳听力障碍,另一耳听力障碍。
c)一耳听力障碍,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。
d)双耳听力障碍。
e)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,睁眼行走困难,不能并足站立。
四、视器视力损伤
1 重伤一级
a)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,另一眼盲目3级。
b)一眼视野完全缺损,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。
c)双眼盲目4级。
2、 重伤二级
a)一眼盲目3级。
b)一眼重度视力损害,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。
c)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。
d)双眼偏盲;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。
五、颈部损伤
1 重伤一级
a)颈部大血管破裂。
b)咽喉部广泛毁损,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。
c)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,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。
2 重伤二级
a)甲状旁腺功能低下。
b)甲状腺功能低下,药物依赖。
c)咽部、咽后区、喉或者气管穿孔。
d)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,遗留呼吸困难。
e)咽或者食管损伤,遗留吞咽功能障碍。
f)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。
g)颈内动脉血栓形成,血管腔狭窄。
h)颈总动脉血栓形成,血管腔狭窄。
i)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,面积累计30.0cm2以上。
六、胸部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心脏损伤,遗留心功能不全。
b)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。
2、 重伤二级
a)心脏损伤,遗留心功能不全。
b)心脏破裂;心包破裂。
c)女性双侧乳房损伤,完全丧失哺乳功能;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。
d)纵隔血肿或者气肿,须手术治疗。
e)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f)肺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g)血胸、气胸或者血气胸,伴一侧肺萎陷70%以上,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%以上。
h)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i)脓胸或者肺脓肿;乳糜胸;支气管胸膜瘘;食管胸膜瘘;食管支气管瘘。
j)胸腔大血管破裂。
k)膈肌破裂。
七、腹部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肝功能损害。
b)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,依赖肠外营养。
c)肾功能不全。
2、 重伤二级
a)腹腔大血管破裂。
b)胃、肠、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c)肝、脾、胰或者肾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d)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,须手术治疗。
e)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。
f)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。
g)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,须手术治疗。
h)肾功能不全。
i)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。
j)外伤性肾积水;外伤性肾动脉瘤;外伤性肾动静脉瘘。
k)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,须手术治疗。
八、盆部及会阴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。
b)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。
2、 重伤二级
a)骨盆骨折畸形愈合,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.0cm以上。
b)骨盆不稳定性骨折,须手术治疗。
c)直肠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d)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,须手术治疗。
e)膀胱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f)后尿道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g)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。
h)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;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,合并轻度休克。
i)子宫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j)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k)阴道重度狭窄。
l)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。
m)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。
n)龟头缺失达冠状沟。
o)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%以上。
p)双侧睾丸损伤,丧失生育能力。
q)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,丧失生育能力。
r)直肠阴道瘘;膀胱阴道瘘;直肠膀胱瘘。
s)重度排尿障碍。
九、脊柱四肢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。
b)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。
2、 重伤二级
a)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%以上。
b)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,遗留肌瘫。
c)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。
d)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。
e)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。
f)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,遗留肌瘫。
g)股骨干骨折缩短5.0cm以上、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。
h)胫腓骨骨折缩短5.0cm以上、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。
i)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。
j)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。
k)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,致股骨头坏死。
l)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;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。
m)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%以上;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%以上。
n)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;一足除第一趾外,离断或者缺失4趾。
o)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。
p)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。
q)一足除第一趾外,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。
十、手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双手离断、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。
2、 重伤二级
a)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%。
b)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。
c)一手除拇指外,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,不能对指和握物。
d)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。
e)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。
f)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。
十一、体表损伤
1、 重伤二级
a)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%。
b)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.0cm以上。
2 、重伤一级
a)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%。
b)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.0cm以上。
c)撕脱伤面积100.0cm2以上。
d)皮肤缺损30.0cm2以上。
十二、其他损伤
1、 重伤一级
a)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%或者IIIo面积达30%。
2、 重伤二级
a)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%或者IIIo面积达10%;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。
b)枪弹创,创道长度累计180.0cm。
c)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,脑疝形成。
d)各种损伤引起休克。
e)挤压综合征。
f)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。
g)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。
h)电击伤。
i)溺水。
j)脑内异物存留;心脏异物存留。
k)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。
大家了解中商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没有什么作用的,因为身体上每个部位,各个不同器官的所谓的重伤的参考依据都不一样。可能有些人通过医院的ct片以及诊断证明等自己也能推断出一个大概的结果,但可以说在还没有开始申请司法鉴定之前,谁也不能就直接说是轻伤还是重伤的。
一、当庭能申请笔迹鉴定吗
当庭能申请笔迹鉴定,但是不可以在法院当庭做出笔迹鉴定。因为法院没有这样的能力也没有鉴定资质。这必须到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。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,被告有异议,要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,否则视为被告无异议,申请权不在原告,被告申请鉴定,要在鉴定机构鉴定人面前写字,留存检材。
二、笔迹鉴定程序程序具体内容
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,会要求双方提供供鉴定的笔迹样本,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。所谓样本,首要条件是,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,其次,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,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,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,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。反之,如果提供的样本虽然双方都认可为被继承人所写,但里面并不包括遗嘱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,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使用。 “样本”对于遗嘱鉴定来讲,是关键之所在,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,那什么样的“材料”能成为“样本”呢样本有很多,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、笔记、书信、流水帐,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,但这样的样本通常可能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。道理很简单,双方都产生争议了,你提供出来的东西我肯定不认可,同理,我提供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。所以上述形式的样本虽然可能是真实的,但实务中会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“认可”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。想成为样本,通常要存放于第三方,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、水电气交付凭证、单位的人事档案。虽然这样的样本由于存放在第三方而显得公信力更强一些,但这样的样本正逐渐减少,早些年银行的存取款凭单都需要个人亲自办理,但近些年银行办理存取款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了,有些甚至直接网银就操作了,所以在银行留存的笔迹也越来越少了。而水电气交款凭证似乎也并不要求一定要本人亲自前往交纳,因此客观讲,水电气交款凭单的客观性及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凭单。而单位人事档案则可能因为年代久远,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的要求。通常情况下,鉴定人员会通过肉眼先对样本与检材作比对,看看是否发生了笔迹规律的变化,如果发生了,则不能再作为样本使用。
笔迹是审理刑事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,若是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笔迹存在异议,可以当庭能申请笔迹鉴定,一般该请求都会被司法机关受理,但是若是该字迹的书写已经超过六个月,时不能得到鉴定结果的,对于此种情形,即使提出鉴定请求也不会被受理。